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和《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2年12月)《佛山市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科学谋划产教融合,整合各方优质资源,推动家居产业转型升级,特组建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规范运行管理,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由顺德区教育局主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职业技术学校牵头,联合相关职业院校、行业协会、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团体,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开放性、联合性、互利性、非独立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联盟各成员单位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三条 联盟宗旨
按照“联片、抱团、品牌”发展思路,推动专业与产业紧密对接,以项目为纽带,汇聚政、产、学、研等各方力量,整合各方优质资源,在华南片区搭建以顺德为核心的产教深度融合生态圈,不断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深度合作,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发挥产教联盟在顺德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中的作用。
第四条 联盟原则
产教融合、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生共荣
第五条 联盟体制
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实行理事会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联盟目标
通过组建华南(顺德)智慧家居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加强联盟成员的深度合作、紧密运行和协同发展。整合联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在人力资源、设备资源、资金资源、市场资源、技术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共建共享,促进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园区和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七条 联盟任务
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联盟专门网站等信息交流平台,面向联盟成员单位及时发布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动态、人才需求信息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状、人才培养情况等信息,实现联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交流。
2.推进资源共建共享。统筹联盟资源建设和使用,建立健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一是联合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案例、培训体系、实习基地建设标准和信息化教学资源。推进校企共建专业课程体系,校企共同开发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和企业岗位要求的教材。二是探索建立联盟内联合实习实训制度。定期安排联盟内院校学生到企业进行跟岗、顶岗实习。
3.建立人员互派机制。一是加强联盟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联盟内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教师的长效机制,形成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定期到联盟内企业实践和企业技术专家定期到职业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制度。二是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安排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形式的企业实践。三是构建“集群发展、特色鲜明”共享型教学团队。通过设立“工匠型”教师工作坊、大师工作室、学科教研室等形式,构建教师学习共同体,培植适合共享型团队发展的团队文化模式,逐步形成职业素养高、贡献度高、社会认可度高的“双师型”队伍。
4.打造家居专业特色。一是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广泛开展委托、定向、订单、现代学徒制培养等,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创新创业能力。二是支持联盟内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三是在联盟内探索建立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实现联盟内校校、校企之间人才培养质量互评。
5.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通过联盟内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多方合作等途径,建技术研发、生产、培训、推广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开展生产、咨询、技术服务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6.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强力 人才支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区域发展战略,面向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服务产业标准输出,为智慧家居类专业提供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和方案。联盟对经济发展与行业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恪守联盟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且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等,经申请并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管理机构;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总部设在龙江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组成,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个,常务理事单位若干个,理事单位若干个,其他为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重大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制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方案、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审议确定联盟机构组成;
5.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6.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联盟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4.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1.组织进行职业教育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调研,制定和实施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设或研究项目,并协调和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实施;
3.指导联盟成员单位制定和实施相关项目规划,并协助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
4.协调各会员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了解各单位用人需求,协调职业院校进行订单培养、入职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5.协调各会员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培养资源优势,做好职业院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顶岗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
6.建设并维护联盟网站,积极参与省内外校企合作、产教联盟交流研讨;
7.完成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定期向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恪守联盟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且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等,经申请并由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相关企业的权利
1.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培训本企业的员工;
3.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对联盟中院校成员单位的人才培养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优先选用联盟内相关教育成员单位的毕业生或实习生;
5.经理事长同意,可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6.拥有申办本联盟年会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相关院校的权利
1.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使用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
3.可以组织教师到联盟内各企业、院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院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院校指导教学工作;
4.根据本单位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5.经理事长同意,可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6.拥有申办本联盟年会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相关行业的权利
1.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优先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参与相关企业、院校的教研活动,发挥联盟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获得联盟企业、院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2.联盟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信誉;
4.支持联盟派驻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1.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联盟争取到的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技术咨询和服务、实训基地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联盟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2.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主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经费处理
第十八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十九条 联盟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联盟合作过程中,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合作各方可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秘书处提出章程修改动议,报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